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1人看过2024-01-07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主要有: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101人看过2024-01-07

    注销公司的流程如下:

    1、公司成立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向工商部门申请清算备案;

    2、在工商部门认可的报刊、媒体上发布注销公告,登报日期不得少于45天;

    3、公告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4、到政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5、到政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公章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01人看过2024-01-07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101人看过2024-01-07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如何,就要看授权是什么名义,如果是以普通合伙人个人名义授权,法律后果只归属普通合伙人自己,这个是普通的民事代理;如果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授权,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了的无效,除发生“表见”。
  • 100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4、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5、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 100人看过2024-01-07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

    6、合伙人共享受益

    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7

    1、有效。

    2、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3、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102人看过2024-01-07

    股东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对于经其同意转让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量企业先后进行了改组改制,各种类型的公司随之相继涌现。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涉及股权转让限制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利的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实,南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淡薄,加之司法保护的不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甚至遭侵害。譬如,有的公司股东在意欲转让A己的出资时,只注意其他股东是否过半数同意;对于已经同意其转让m资的股东,便不再征询他们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意见。有的股东故意隐瞒其与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条件,背着其他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直至变更登记;导致其他股东始终无从得知何为同等条件,即便有意购买该资也难以实现优先购买权。

  • 102人看过2024-01-07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人或代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 102人看过2024-01-07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双方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享有公司的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的名义代为持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是一种合同关系,只要在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就是有效的。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有效的。它不仅可以约束名义股东的行为,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名义股东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并且这种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已经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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