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1、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2、知情权;
3、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的权利;
4、优先认购权;
5、分红权;
6、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债务责任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应当执行的规则有: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债权独立存在,反映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而某一合伙人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负责,不应当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冲抵。
5.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不具有合伙资格,与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以合伙为基础的关系,难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6.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公法人是“私法人”的对称。完成公益职能的法人。包括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创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在资本主义国家有四种:
(1)目的说。凡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2)主体说。凡法律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为公法;法律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
(3)法律关系说。规定权力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4)生活关系说。规定国家和公共团体相互间、或它们与私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或私人与国家或公共团体间关于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公法人的范围也不是很确切。中国民法没有采取这种分类方法。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的程序: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要求载明的事项。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的,应当一次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股款。
(3)组建公司机关。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
(4)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5)召开创立大会。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哪些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一)该企业自己(债务人)。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企业自己可以申请破产。
(二)该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该企业已解散,还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申请破产。
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
1、投资人、法人代表、监事的身份证明;
2、制定完成的公司章程;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及权属证明;
4、设立登记申请表等应具备的其它申请表。
股东是公司的主人。一般在创业初期,建议股东的人数不要太多,避免因股东过多而导致权力分散。对于“早期核心员工”和“小股东”,建议使用“股权代持协议”进行代持,不进入工商局公示的股东名单中,这样操作可以在保障权益的同时简化股权架构。
被合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规定产权;就合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合并双方就合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合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合并意向性协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