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境外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境外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
2、境外公司证书复印件;
3、境外公司境外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两份(表明投资方的资信状况,需在6个月以内颁发的),需翻译成中文;
4、境外公司资料律师公证原件两份。(境外公司全套资料需提交到中国司法部认可的机构做认证,如是海外公司还需提供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备签)
5、境外公司公司印章(备用,加盖申请资料之用)
6、如公司成立超过一年,则需提交中文版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中方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中方企业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
2、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
3、中方企业公司章(备用,加盖申请资料之用);
4、中方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合资双方需提供的资料
1、合资双方合资协议书;
2、确定合资公司名称;
3、确定合资公司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4、合资公司可行性报告;
5、合资公司章程;
6、中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一寸彩照2张;
7、董事会提供所有董事成员名单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备用);
8、房屋租赁合同正本3份,产权证复印件3份(公司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字);
注:租赁合同要求:需以股东之一名义或合资公司法人代表姓名租用;30平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商用;该合同须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有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包括以下权利和义务:
1、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表决权、退股权、优先认购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负有出资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确立的两种公司形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人合性较强,资本具有闭合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采用了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第一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而建立有限公司的方式。此种设立方式,由于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外对外募集认股人,因而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较低,但是需要发起人之间有比较深的信任关系。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a、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b、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c、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d、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a、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b、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c、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d、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一)必备条件
1、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2、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
3、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其中中、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经营项目必须附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提供资料
1、中、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
(1)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2、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1)中方由开户银行出具
(2)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股东名册的作用是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视为股东。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1.工商变更需要: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增资或减资比例、开设增资临时账号(法人股的需要提交法人股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法人股公章、到指定银行柜台入资索取入资凭证。
2.代码变更需要: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章、填表盖公章、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
3.税务变更需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并写与原件一致签字)、填写印花税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填表列明股东的名称投资本额投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因此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集体研究决定,只有通过股东大会的研究通过之后,才可以继续办理相关材料,一般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一、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另外,股东抽逃出资会使公司资本补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补足出资的责任可以突破诉讼时效的限制。再者,为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其他守约的股东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合意的请求权,不同于公司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补足出资的是基于法定出资义务,所以,公司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并非与公司的请求权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里,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需要区分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和债权人的债权需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另外,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其抽逃出资是知情的话,受让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分红权;授权名义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请求救济被损害的股东权利的权利。
2、隐名股东的义务包括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以及全面履行与名义股东订立的合同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