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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人看过2024-01-07
    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有什么不同
    1、成立基础: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较多约定性特征。公司则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较多法定性特征。
    2、出资人要求: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人合”的基础,合伙人应为自然人。而公司则无此方面的限制。
    3、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仅有相对的独立人格,且不具法人资格。公司有绝对的独立人格,且具有法人资格。
    4、管理权利: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以及其他约定自行决定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公司相应的管理权由公司治理机构行使,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治理机构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
    5、财产关系:合伙企业仅强调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并不强调财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公司强调的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必须严格分离,同时公司的财产应具有完整性与独立性。
    6、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由合伙人自行约定,无约定时平均分配盈余并平均分担亏损。公司的盈亏分配,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进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责任承担: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则以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 102人看过2024-01-07

    1、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4、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5、个人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102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2人看过2024-01-07

    隐名股权,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股权。

    公司诉讼中,经常发生显名人未经隐名人同意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对于此类股权转让,显然不能因为未经隐名人或者说实际出资人同意即否定转让的效力。因为,就法律而言,显名人乃当然合法的股东,隐名人可依其与显名人之间的协议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在未确认之前,隐名股权的形式合法持有人仍为显名人,隐名人只能依据其与显名人之间的协议,对隐名股权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利。

    故当显名人转让隐名股权时,受让人没有义务了解隐名股权的事实,即便明知隐名股权的存在,仍然可以从显名人处受让股权。此时,隐名人所能享有的法律保护,最多只能要求显名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归于自己,这是其与显名人之间隐名持股协议的必然延伸。更何况,有些隐名持股协议还对隐名股权的转让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要充分尊重此类约定,照此裁处即可。

  • 122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迁址流程:
    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在迁入地所属工商取得迁入通知书;
    税务注销,取得清税公告;
    银行对公账户注销,取得注销回执;
    工商迁出;
    缴销章。
  • 103人看过2024-01-07
    办理公司注销时间怎么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合伙企业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各自的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104人看过2024-01-07
    如何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
  • 103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 139人看过2024-01-07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出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持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142人看过2024-01-07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载明如下事项: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分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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