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中途撤资,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条款处理。
1、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退伙。非要强行退伙不可的,撤资的合伙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合伙人的一切损失(含已经投资的损失和预期的收益)。对于中途撤资的,是不能要求分红的,可以要求企业退还自己的财产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合伙人人伙自愿,退伙亦应自由。合伙人可声明退伙,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进行。
不适用。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公司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2、规模不会太大。
3、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上建立的企业。
1、谁当法人是由你们协商确定的。
2、法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签署合同等活动。
3、两个人的制衡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加以约定。
合伙公司法人免责协议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虽然在公司内部有用,但是法律是不承认的。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