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同样是一条监督公司的规定,但它将股东的监督权细化为查阅权和复制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但是,由于账簿等材料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某些时候可能被他人做不正当之用,所以也才对此权利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而公司不予配合的时候,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查阅。
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有下列法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1、基本资料
(1)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说明、相关内部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单位基本经营情况、人员编制情况及相关文件(如被审计人员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那么还需提供深圳营业执照、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公司章程、验资审计报告等);
(2)被审计人员的履历、任免文件等。
2、财务资料
(1)被审计人员任期内各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决算说明);
(2)任期内公司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及银行对账单等,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3)任期内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任期内财务、税务和纪检、监察出具的审计报告、检查报告和结果及整改情况;
(5)任期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6)各项资产盘点表;应收、应付账款;应交税费明细等;
(7)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8)审计过程中需补充的其它财务相关资料。
3、绩效评价资料
(1)任期内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任期内设置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3)任期内管理绩效评议指标完成情况;
(4)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项目明细表;
(5)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材料以及相关会议记录;
(6)被审计人员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立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规定的比较笼统。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至于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该法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公司注册核名注意事项:
1、企业名字不能带有以下內容
①有损国家、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②将会对群众导致蒙骗或是误解的字;
③国外(地域)名字、国际经济组织名字;
④执政/党名字、党政/军行政机关名字、群众团体名字、社团组织名字及部队番号;
⑤国外文字、拼音字母、阿拉伯数;
⑥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严禁的字。
2、企业名字应使用符合我国标准的中国汉字。
3、公司法人名字中不能带有别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要求的除外。
4、企业名字中不能带有另一个企业名字。公司子公司名字理应冠于其所依附公司的名字。
5、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可标出一个企业名字。
6、企业名字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未予审批:
①与同一市场行政机关审批或是注册登记的同业竞争企业名字字号相同,有项目投资关联的以外;
②与别的公司变更名字没满一年的原名字相同;
③与销户备案或是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没满三年的企业名字相同;
④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1)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