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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人看过2024-01-07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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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07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中的一项。
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包括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种重要的文件,行使权利的方式除了查阅还包括复印。尤其是查阅复印内容包括公司的会计账簿,因为会计账册是会计报告的来源,而后者是董事会专门作给股东看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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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必须履行的义务为:1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2、不得拒绝、隐匿、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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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4、工商部门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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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07
一、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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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07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费用承担责任
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返还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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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成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如下:
1、投资形式风险,出资形式选择不当,根据我国法律,公司设立申请不予受理和批准;
2、出资履行的法律风险,例如出现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责任履行不当等风险;
3、设定出资资产比例结构的风险,为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4、在确定出资比例结构构成时,发起人应注意保证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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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07
1.名称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对企业变更的批复文件;
4)申请名字中,使用"总厂"、"总店"字样的,应当提交所属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及其分支机构执照复印件;
5)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6)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名称的决议或决定;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住所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对企业申请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批复文件;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按规定应免职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履历表、签字表;
7)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
4)资金信用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验资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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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07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即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原法律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举证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对债权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即可。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实践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有关会计报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5)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经所有权人同意或企业权力机关决议,可提出破产申请,同时应提交相应批准文件;(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破产法特别规定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种规定也带有短期性和中国特色。如果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完善的话,破产法不需要规定此类条文。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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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07
1、申请时间
公司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工商部门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工商部门受理的,由原公司工商部门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工商部门。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专案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定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工商部门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