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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人看过2024-01-10
企业并购流程包括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勒出拟并购目标企业的轮廓,制定行业、规模、市场份额等对目标企业的预期标准。因此,在产权交易市场搜索并购对象,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并购意向,征集企业卖方,然后对各目标企业进行初步比较,筛选出一个或几个候选目标,进一步调查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关键信息;
2、并购战略设计阶段。根据上一阶段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设计了目标企业并购模式及相应的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事务安排;
3、谈判签约阶段。并购计划确定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并购意向书,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就并购价格和方式进行谈判,最终签订并购合同;
4、交付与整合阶段。双方签订合同后,交付产权,整合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企业,充分考虑原目标企业的组织文化和适应性。整合是整个并购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决定并购成功的关键环节。 以上是所有企业并购必须经历的过程。目前,企业的并购分为上市公司的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即一般企业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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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人看过2024-01-10
1、一人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4、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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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人看过2024-01-10
1、企业倒闭银行贷款的处理办法:首先,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确认债权、债务。然后,按照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同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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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人看过2024-01-10
公司解散时,财产的分配顺序是:
1、支付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的税款;
4、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来分配剩余的公司财产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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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10
1、公司倒闭后还欠款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破产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及时返还债务。
2、双方通过协商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若公司资金不足或者债务人有明显的缺乏清偿能力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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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人看过2024-01-10
1、企业可以与个人签订运输合同。只要企业和个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运输方具有相应的运输资质等级;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运输合同是有效的。
2、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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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10
1、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由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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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10
分公司隶属企业名称规定是需要注明是某某公司的分公司。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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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人看过2024-01-10
公司可在下列条件下解散:
1、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股东利益继续遭受重大损失,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出现了解散公司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3、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强制解散。强制解散的原因是主管由于某些情况,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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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人看过2024-01-10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