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07

    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7

    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7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10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歇业以后并不会自动注销,需要公司成立清算组通过清算程序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歇业是指公司因某种原因停止经营的一种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以后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101人看过2024-01-07

    股东无权解雇员工。普通股东因不参与公司运营,所以没有权利辞退员工。除非参与公司运作,并且担任管理职责,才有权辞退员工,否则无权辞退员工。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与股东发生劳动关系。股东与用人单位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股东是不可以随便辞退员工的,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07
    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的方式:
    1、合同的违约的诉讼中,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被告,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可追加为第三人。
    2、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原告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也可以受让人为原告、以转让人为被告。
    3、其他确认方式。
  • 101人看过2024-01-07
    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100人看过2024-01-07
    所谓空股股权,即通常所说的未缴付资本的股权。

    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

    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103人看过2024-01-07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市场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