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章程的程序是:
1、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召开公司的创立大会;
3、经出席会议的人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
4、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私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以及责令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处分等的行政责任。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取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是可以转让的。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1、转让内容。
2、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3、资产交接明细和范围。
4、债权债务。
5、税收负担。甲乙双方自愿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归己方实际应缴纳的税金等。
6、权利交割。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公司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乙方对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7、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发生履约纠纷,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9、附件。
如果想要订立劳动的,用人单位不给签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员工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成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的流程:
1、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入资手续
4、办理验资
5、登记注册
6、领取营业执照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开设基本户
10、划资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