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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人看过2024-01-08
    一、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二、组建清算组
    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
    三、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非法处理的财产。
    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六、清偿债务
    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
    七、报告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向人民法院负责。
    八、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组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
    九、追究破产责任
    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十、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
    十一、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
  • 2088人看过2024-01-08
    破产管理人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153人看过2024-01-08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211人看过2024-01-08

    企业破产重组,未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以继续履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 148人看过2024-01-08
    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公司清算的种类有: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合于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信赖的关系,股东对债权人员负无限连带责任。
  • 286人看过2024-01-08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572人看过2024-01-08

    1、三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

    (1)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

    (2)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3)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

    2、三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1)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

    (2)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

    (3)相对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3、三者的申请人范围不同

    (1)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

    (2)破产和解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

    (3)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

    4、三者所适用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

    (1)破产清算制度只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

    (2)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

    (3)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


  • 135人看过2024-01-08

    申请破产的程序是:

    1、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相关机关提出破产申请;

    2、由相关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破产的相关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6、破产程序终结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 2454人看过2024-01-08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破产重整需要的时间,并不是统一且固定的,具体以实际情形而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 266人看过2024-01-08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如下:

    1、法院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

    2、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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