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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301人看过2024-01-09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会受到处罚:
    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0人看过2024-01-09

    1、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授权。目前的民用建筑监理合同,多数均无安全管理方面的业主授权与委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多数局限在对质量的监督上,充其量够得上业主期望达到的监工,但未能达到行使管理的程度,而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实力、管理和规章制度等内部诸多事项。业主自然清楚监理所真正能够拥有的权限是有限的,不予授权和委托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2、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数莫过于人、机、料、法、环;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是目前事故不断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处在管理层与基层的断档。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自行掌握之中,担当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寸步都不敢离岗,而且无偿担当着施工员的职责。监理人数有限,无力去履行真正的管理,更不论安全管理。
    3、监理有限的服务报酬。这些报酬尚不能满足企业的资产积累和发展基金的储备,更无法购置安全方面的设备与器械。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的承受是需要经济作保障的。

  • 216人看过2024-01-09

    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检查验收等方式,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 152人看过2024-01-09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通过监理人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的形式进行监督。

  • 1667人看过2024-01-09

    1、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组建项目监理部,根据合同明确要求监理人员的分工,对监理目标负责;
    2、组织监理部门的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质量把控,对投资等进行组织协调;
    3、对工程等进度进行编写,并组织实施。
    4、对部门的监理进行考察,及具体业务的完成情况。
    5、负责监理部门的日常考核工作,定期不定期去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并进行处理。
    6、对工程项目安全,进度,以及质量等做全方位的总结;
    7、在监理工作中,如果遇到其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上级领导取得联系。

  • 208人看过2024-01-0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347人看过2024-01-09

    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IT知识、科学技术和外语知识。
    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作为监理人员而言,在实践中学习积累,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和工艺方法,同时也应在实践中探索学习,要不断向老师傅们虚心请教学习。
    3、良好的职业品德。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公司负责。对外,他代表公司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对内,他代表公司行使对项目的管理职能。
    4、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监理工程师要加强民法典、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 1734人看过2024-01-09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它以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协助用户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并收取监理费用,同时对其提供的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 160人看过2024-01-09

    设计阶段监理单位设计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了解业主建设需求,协助业主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目标规划(如设计要求文件);根据合同要求及时、准确、完善地提供设计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资料;配合设计单位优化设计,并最终确认设计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符合技术、经济、财务、环境条件要求,满足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 283人看过2024-01-09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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