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是可以就更的。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1、减资必须由股东表决,董事会提出减资的具体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特殊程序通过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一般决议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2、当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收到通知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会导致公司章程的变更,因此,公司资本的减少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公司的登记管辖一般是由经营地址决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也只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