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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2人看过2024-01-14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215人看过2024-01-14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当然这些手段只适用于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而不适用于一般的税务检查对象,而且调查取证的对象必须是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能随意扩大化,更不能将所了解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用于税务违法案件处理以外的非法用途。
  • 441人看过2024-01-14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为: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5、必须经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374人看过2024-01-14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该回避的关系是指: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 159人看过2024-01-14
    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 177人看过2024-01-14

    一、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二、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三、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四、变更税务登记证;

    五、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 125人看过2024-01-14

    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

  • 133人看过2024-01-14

    股权质押贷款的流程为:

    (一)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二)签订贷款合同;

    (三)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办理贷款。

  • 163人看过2024-01-14

    一、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二、建立参与机制

    企业应把法律工作的重心从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加大法律咨询论证的工作力度。

    三、强化合同监控

    强化合同监控,能够减少企业法律风险。

    四、加强诉讼管理

    企业应将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有机结合,把侧重点转移到防范和控制上来,以案说法,把案例教育作为诉讼后的重要工作,避免同一性质、类型案件再次发生。

  • 137人看过2024-01-14

    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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