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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4人看过2024-01-14

    公司股东会决议流程如下:
    1、召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召开。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9人看过2024-01-14

    隐名股东有两种表现形式:
    1、为规避法律而隐名
    与挂名股东相对应,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由于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为了规避法律,让其他人“挂名”进行公司的注册登记,而自身或委托他人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享受公司收益。比如,法律规定不得经商的国家公务人员投资开办公司大多属此类情况。
    2、非规避法律的其他原因
    公司实际出资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公开自己的股东身份,由并未出资的其他人身份代为登记为股东或与其他股东约定由其他股东将自己出资“捆绑”登记。与挂名相对应,实际出资人则成为“隐名股东”。

  • 136人看过2024-01-14

    挂名股东有两种表现形式: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 177人看过2024-01-14

    邮政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
    (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201人看过2024-01-14

    一、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股东会决议,显名股东直接参加股东会相关决议;
    二、挂名股东不分取红利,个别情况有收一定的借名费。显名股东参与公司分红;
    三、挂名股东,无实际上的出资行为,挂名,往往是规避目前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显名股东,有实际出资,即便是与隐名股东存在协议约定,但不排除显名股东之身份;
    四、挂名股东,退股权难以操作,因无实际出资行为,如要求退股,除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例外约定外,即便是有工商登记或名册记载,如不能提供其实际出资证名,一旦公司或其他股东反证,法院也难以支持。显名股东,无论是在形式上抑或实体上,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转股或退股的权利,当然有另外规定除外。

  • 165人看过2024-01-14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成立商会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
    (二)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查;
    (三)拒绝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四)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 195人看过2024-01-14

    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八)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伪造商品检疫检验结果;
    (九)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十)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十一)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十二)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十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价”提供商品;
    (十四)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156人看过2024-01-14

    市场举办者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五)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七)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八)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186人看过2024-01-14

    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方法分两种情形;
    一、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决议做出规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
    2、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股东如果认为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不能行使查阅权。《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在实践中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等。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查阅。
    4、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而决议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如果不能达成回购协议,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5、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派生诉讼,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时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是公司)。

  • 163人看过2024-01-14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定:
    1、股东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3、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查阅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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