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承包自己公司工程。但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个人承包商要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经发包单位同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领取失业金的步骤:先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再等待审核;最后按规定进行领取。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股东和发起人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双方有共同权利义务的要,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一)农村股权制股权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或者是由农村股权的持股人遗嘱确定,继承人确定后就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承农村产权。如果没有继承人,所持有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予以注销并纳入集体股份额内
(二)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如果继承人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益,但是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成为非成员股东。
(三)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及时更改股权信息变更登记。原则上,继承人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股权继承证明材料,或股权继承司法裁判文件(含调解书),或被继承人的遗嘱(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书以及其他合法的证明材料,可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登记是指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的姓名(名称)、持股数等事项所作的记载。如同公司登记一样,股东登记也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表明了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一种确认和公示。由于有权登记的机关是依法设定的;并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而存在,因此,其登记记载的事项不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据效力,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还具有确认法律行为生效、资格取得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可以,法律没有禁止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会。那么,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和法人。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一人公司在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或该个人借该公司逃脱债务、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要承担无限责任。
1、控股股东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受益所有人简单地说,是直接和间接加起来,拥有公司超过(含)25%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董事会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