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工具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二)生产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贮存、运输食品应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八)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九)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三)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设施和设备的清单;
(四)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边位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通风、防腐、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五)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清算两种途径。
一、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回购退出股东的出资。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法定情形: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公司减资。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二、公司清算
1、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破产清算退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股东会由以下人员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由以下人员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