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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9人看过2024-01-15
    1、营业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
    2、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能申请营业登记。
    3、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门市部等。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 206人看过2024-01-15

    普通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司资产。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同时控制两家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对外应收款项解入股东账户名下。为此,公司以该法定代表人占用公司款项、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同业竞争公司。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册成立与其任职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新公司,并利用其掌握公司印章等职务便利,将任职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之一予以登记,以便利用任职公司商誉等开展业务。任职公司遂以高管侵害公司权益并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为由提起诉讼。

    3、公司固定资产出资不明致其出售所得归属产生争议。部分公司董事擅自将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所得作为应收款归还公司股东。公司认为固定资产系股东的出资,出售所得款项应属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的行为属于挪用公司财产;该公司董事则认为股东并未以固定资产进行出资,只是借给公司使用,因此出售所得属于股东财产。

    4、公司股东之间达成保证固定回报协议被诉侵害公司财产。在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情况下,一名股东承诺放弃公司经营权,以此换取另一名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的股东以公司财产每年向其支付固定的收益回报。之后,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新股东认为上述协议属于保证固定回报型保底条款,依法应属无效,故起诉要求原股东返还公司财产。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职不当损害公司利益。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后,拒绝配合公司年检,并阻碍公司决议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导致公司错失年检而被行政机关处罚。公司认为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 201人看过2024-01-15

    有限公司出资不足的处理方式是:

    1、可以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或者是承担违约责任等。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254人看过2024-01-15
    如下:

    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股东自觉清算;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

    自行清算的程序包含: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2)制订清算方案。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

    (3)清偿公司债务。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在我国的实践中,以自行清算为主,强制清算作为补充。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时必须从如何鼓励、促使清算义务人自行清算为目的,而不应过于依赖强制清算制度。对强制清算的启动要慎重,在启动前要严格审查,启动程序必须予以规范。同时,有必要完善强制清算程序。

  • 143人看过2024-01-15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

    3、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 132人看过2024-01-15

    办案单位依职权更换清算组的规定是:

    清算组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发生公司清算纠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38人看过2024-01-15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为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

    (1)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比如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司法解散又称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这里所指的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 160人看过2024-01-15

    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就注销的,属于违法注销,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148人看过2024-01-15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

    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 328人看过2024-01-15

    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实质是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所有者主要有以下四类:

    (1)国家。

    (2)法人单位。

    (3)个人。

    (4)外商。

    企业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及时形成企业的资本金。

    企业利用资本金进行经营,实现利润后,应按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向其所有者分配利润。

    企业同其所有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体现着所有权的性质,反映着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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