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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人看过2024-01-14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198人看过2024-01-13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应遵循的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公司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138人看过2024-01-13
    留置财产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排除在外。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保留财产,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144人看过2024-01-13
    取得留置权的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获利;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的价款,一般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余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留置权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2、留置权是不可分割的;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 151人看过2024-01-13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超过一定期限未清偿的,依法出售留置财产,优先从价款中受偿。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法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立。
    2、不可分割性:一是留置权担保债权的全部,而不是可分割债权的一部分;第二,留置权人可以对所有留置物行使权利,而不是可分割的一部分。
    3、从属性:一是留置权的建立以主债权的建立为前提。二是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取决于债权的范围。
  • 131人看过2024-01-13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民法典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162人看过2024-01-13
    实现留置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已到期清偿期,只有留置权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期届满,留置权才能初步具备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与其他担保物权不同,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二次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139人看过2024-01-13
    1、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2、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3、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过此时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140人看过2024-01-13
    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
    2、收取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使用权。留置权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而不能使用留置物,因为他们有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的权利。
  • 808人看过2024-01-13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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