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分别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追偿债务应当首先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进行,若是没有约定的利益分配比例,也可作为债务的分配比例。若是也没有的,可以按照出资的份额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要解散的,需要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不是,买断,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一般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他人的劳动或劳动产品的,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的专属权、所有权、经营权。并轨比喻将两种并行的体制,措施或做法等合二为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