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41人看过2024-01-14
    企业法人的解散分主动解散(亦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被动解散是依国家公权力,使企业法人独立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因企业法人(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关闭(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又注销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是企业法人的被动终止,属于“非正常死亡”,其法律性质应当有异于企业法人的主动终止。
    我国立法的欠缺及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立法既未区分企业法人的主动解散与被动解散,也未规定解散的效力。
    (一)无论是否承认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主体资格,理论上都存在矛盾。承认具有主体资格,如“法人是因宣告破产而解散的,或因为违法活动而被撤销时,法人本身不能进行清算,而必须要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已不具有行为能力”与“对于法人来说,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矛盾。否认具有主体资格,比如企业法人经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法人、进行清算,那么,它想清理消灭自己的财产关系亦不可能。如何确定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性质,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突破。笔者认为,企业法人主动解散的,其在清算期间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企业法人被动解散的,自其被撤销或吊销之日起即应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二)传统理论中,在企业法人终止前,尚设立一个“濒死期”,即所谓的清算期间,模糊了企业法人的终止与清算,。这一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清算是持续性动作,时间上是某一段;终止是即时性行为,时间上是某一点;因而,终止时清算并不能得出清算是终止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所谓清算,指企业法人在其终止前或清算组织在企业法人终止后,全面清理并消灭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就是说,清算并非企业法人终止的前提条件。否则,未经清算,法人就无法终止。
  • 136人看过2024-01-14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整体。参与公司合并的公司种类在我国未作限制,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参与合并。
    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公司合并中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参与合并的当事人自行选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于其中之后形成的合并,这种合并形式是一个公司存续,其他被吸收的公司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这种合并形式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归于消火,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 143人看过2024-01-14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合并协议应该如下:
    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董事会代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实行合并事宜,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实行新设合并,甲乙双方均解散,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商号为丙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及销售;
    3.资本总额为____元,因合并而设立时发行股份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全部由甲、乙公司股东以股票对换。
    4.住所在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三、甲乙双方实行合并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是,合并手续于该日不能完成时,双方可协商延期。
    四、股份分割条例
    五、甲乙双方于合并期日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六、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期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负担义务、____元以上支出等,应经对方同意。
    七、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自然成为丙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甲乙双方因合并各裁减管理人员及职工____名,裁减工作于合并期日前完成)。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九、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字日起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机关申请合并。一方或双方申请未获批准时,本协议失效。
    十、甲乙双方应于合并申请获批准后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加盖法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名称:(加盖法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年_月__日于__地
  • 124人看过2024-01-14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经营中出现以上所述的任何一个原因的,都应当予以解散。
  • 167人看过2024-01-14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137人看过2024-01-14
    我国法律确认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为此,发起人必须认购法律规定的某类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金。
    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在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 137人看过2024-01-14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责表;
    (7)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34人看过2024-01-14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29人看过2024-01-14
    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②公司章程;③经营估算书;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⑤招股说明书;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6)召开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162人看过2024-01-14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可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注册书〉;
    3、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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