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企业法人的解散分主动解散(亦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被动解散是依国家公权力,使企业法人独立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因企业法人(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关闭(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又注销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是企业法人的被动终止,属于“非正常死亡”,其法律性质应当有异于企业法人的主动终止。
我国立法的欠缺及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立法既未区分企业法人的主动解散与被动解散,也未规定解散的效力。
(一)无论是否承认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主体资格,理论上都存在矛盾。承认具有主体资格,如“法人是因宣告破产而解散的,或因为违法活动而被撤销时,法人本身不能进行清算,而必须要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已不具有行为能力”与“对于法人来说,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矛盾。否认具有主体资格,比如企业法人经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法人、进行清算,那么,它想清理消灭自己的财产关系亦不可能。如何确定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性质,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突破。笔者认为,企业法人主动解散的,其在清算期间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企业法人被动解散的,自其被撤销或吊销之日起即应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二)传统理论中,在企业法人终止前,尚设立一个“濒死期”,即所谓的清算期间,模糊了企业法人的终止与清算,。这一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清算是持续性动作,时间上是某一段;终止是即时性行为,时间上是某一点;因而,终止时清算并不能得出清算是终止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所谓清算,指企业法人在其终止前或清算组织在企业法人终止后,全面清理并消灭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就是说,清算并非企业法人终止的前提条件。否则,未经清算,法人就无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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