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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15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172人看过2024-01-15
    1、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公司股东,要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那么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该怎么办呢?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 133人看过2024-01-15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
    (1)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3)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161人看过2024-01-15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事多种行业,而个体工商户只能从事工商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条件,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条件是不一样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成立,组织或者法人不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体工商户除了个人经营外,还可以由家庭经营;
    4、个体工商户可以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而个人独资企业有经营场所。
  • 131人看过2024-01-15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
    4.公司清算时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能就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5.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当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144人看过2024-01-15
    1、合伙人投资的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己的资金,或者是自己管理和控制的资金。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2、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技术秘密;
    3、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4、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说明;
    5、别的财产权出资方式。
  • 157人看过2024-01-15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
    第三,担保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
    第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
    第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
  • 1214人看过2024-01-15
    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由另一家公司控制或按照协议由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和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 180人看过2024-01-15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2、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24人看过2024-01-15
    当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按照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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