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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人看过2024-01-18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分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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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18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有:
1、设立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4、公司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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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18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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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18
债务组织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债务偿还的条件,给债务人一定的空间,帮助债权人渡过财务危机,并不属于并购的类型。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一)债务转移(二)债务抵销(三)债务豁免(四)债务混同(五)削债;企业并购按法律形式分类: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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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人看过2024-01-18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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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人看过2024-01-18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店主是可以在不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转让店铺的,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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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实际出资与章程规定及工商登记不符时,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是否成立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分析:
1、实际出资事实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条件时,由于实际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尤其是影响到公司的依法成立时,出资人自然不得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股权或收益分配比例。
2、一方的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他方代其缴纳了未出资部分。这种情况下,各股东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股东的出资均未达到章程的规定时,各股东只能在出资范围内享有股权权能,按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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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18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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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18
一、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公司文件”:股东姓名或名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的依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出资证明书、(三)股东名册、(四)商事登记文件、(五)股权转让协议、(六)公司股票、(七)其他文件。
二、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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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18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应限于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情况,在股东内部发生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或公司行使相应的附随义务。出让股东、受让股东及公司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或其他程序上的义务,但此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会影响股东间股权的自由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