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一个医疗器械公司流程
1、企业名称:(先核名,核名要知道注册地址在深圳哪个镇)例如:成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时间:当天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红盾网提交;建议在起名时,建议将字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是否已经被注册,尽量确保没有重名,这样通过率会高一些。
2、注册地址:重点是注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范围的公司需要10万级无尘车间。
3、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已注册的公司。
研发、生产、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防护服、溶喷布、纱布、不可吸收外科敷料),针刺棉、无纺布、纤维棉(不含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卫生用品;
4、法人、股东、监事信息:身份证照片,每个人的电话联系方式。
5、从业人数:一般为2个人以上。
6、法人联系方式:移动电话、邮箱、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7、住所面积:实际面积填写。
8、注册地址房屋所有权人:填写产证名字或承租方。
9、房屋用途:①办公用途。②农村自建房。②非办公用途。
10、租赁期限:一般是几年或无偿使用。
11、同一地址说明:注册地址注册了几个公司。
12、工商实名人脸识别:法人股东做人脸识别。
1、公司登记的行为,必需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对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必需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才可进行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登记的审查,登记机关应采用“法定条件审查说”,在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能够成立的条件下,不存在表面上不符合规定之处,则可以进行变更登记;反之,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存有疑点或者不能确定性,则不可以进行变更登记。例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不能进行登记决定。
3、行政行为一经通过即立刻生效。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后,公司相关登记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并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了经营活动,也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若公司的经营权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第三人介入其中,那么,人民法院在对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案件做出裁判时,不能仅仅简单地做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判决,必须全面考虑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重要程度以及变更登记后的公司存续和经营情况下的多种因素,灵活运用撤销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既依法做出评判,又要兼顾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远发展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是转让好还是注销好,要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企业注销与转让都有一定的优点缺点,不能一概而论。
公司转让的优缺点:
公司转让就是把公司的法人、股东存在工商、税局、银行等信息变更给需要购买的人,原公司信息还是存在的,但已经与自己完全没有关系了,无任何风险,所以相比之下,公司转让就省时、省力、又省费用了。
省钱:公司转让的过程中,即时零转让,也不用出任何费用,除非税务那边有未完结的税款,但这种费用无论公司注销还是转让均需企业缴纳。但如果企业有不错的资质或特点,甚至还能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笔不错的转让收益。
省力:公司转让的事宜可以全程委托,自己只需中途到场确认转让即可。
省时:公司转让如果顺利,前后最多只需十五个工作日,如果税务局办税利索的话,甚至有可能七个工作日,就完成全部证照的转让。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建筑资质跨省转让一般采用资质分立的方式,根据住建部2024年发布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对资质跨省转出有明确说明:企业在分立等过程中,如果在两个省注册了公司,需经资质转出的住建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的住建部门负责初审。
大体来看,办理建筑资质跨省转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环节:
1、在资质接收的目的地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2、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资质迁移手续;
3、迁移成功后,受让方企业对子公司进行吸收、变更。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转让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转让股权后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