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性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可以为企业实现税收负担最小,这也要求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能制订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应该是一个最有效的沟通者。沟通能力主要表现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上。
纳税筹划人员如何将纳税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筹划人员应良好的具备职业道德,严格分清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得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从而避免将纳税筹划引入偷税的歧途,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涉税风险。
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
在一般人看来,纳税筹划是涉税问题,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事实上,企业财务工作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正确核算与反映,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单方面能操作的。真正的纳税筹划应该从生产经营入手,即在财务处理过程之前,有的甚至应该在业务发生之前,就要知道税收对业务的影响。以上文瑞都国际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为例,纳税筹划方案整体设计(思路)在2006年初由公司财务部门完成,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专题研究通过后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领导统一协调,工程、营销、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
因此,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而是决策、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的统一协调。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必须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协作,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对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满意的筹划效果。
三、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
纳税筹划风险指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
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此期间,可享受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2、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事林业、农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
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获确认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1)、一般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零,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的货物属应税消费品的,免缴消费税,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者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6、亏损弥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进口设备免税优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做股权转让需要交的税有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转让股权就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份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是有偿的,要是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1、核名
这个很关键,取一个有力量的名字对贺州注册公司来说是件重要的事情,多准备几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因为现在重名率太高。据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办理租房合同
以前贺州注册公司需要专门租一间商用写字楼,现在很多工商为了创业方便,有虚拟地址可以用,还有些孵化器可以按工位注册。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需有所有股东的签名。
4、网上预约登记
在工商局网站上进行企业网上登记,在这里登记的是贺州注册公司的全部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比例、任职分配、注册地址等信息。
5、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商事制度改革提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使企业工商登记流程更加便捷。
五证合一中的五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一照一码是指五证的信息体现在一张营业执照上,并且使用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公安局刻章备案
凭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7、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需要带的证明包括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这些。企业基本户设立需要人民银行备案,需要3-7个工作日。
8、办理税务一户通协议
国地税一户通是指企业、银行和税务机关三方签订的扣款协议,用于企业网上申报税扣款。公司需要按时申报国税和地税。申报的税种根据企业的经营类目而定,例如增值税、印花税、其他一些附加税费等。签订一户通协议后企业可以在线申报扣款,一户通协议的办理流程是先到企业所属国地税营业大厅领取一户通协议,填写信息后交由开户行确认盖章,然后交给所属国地税确认。
9、重要提示
公章、发票等作为公司重要的物件,公司法人一定要非常小心!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
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代理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
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优点:
1、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2、集合伙人之才智和经验,提高了合伙制企业的竞争能力;
3、增加了企业发展和扩大的可能性。
缺点:
1、产权转让困难;
2、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寿命不容易延续很久;
4、合伙人代表企业,对内对外均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决策制定;
5、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执行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哪些权利: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需分三步骤办理。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保证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工程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