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此期间,可享受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2、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事林业、农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
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获确认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1)、一般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零,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的货物属应税消费品的,免缴消费税,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者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6、亏损弥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进口设备免税优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