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838人看过2024-01-23

    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20工作日后去工商局直接变更营业执照就行;

    去大厅名称核准的窗口领一份名称变更申请书填写,变更的名称核准通过就可以去领企业变更申请书了填写提交了。


  • 107人看过2024-01-23

      公司注销需要认缴。因为即便公司破产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仍然需要以自己认缴的股本为限度承担公司债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以其认购的股本为限度承担公司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3

      公司转让手续:

      1.股东会讨论表决。

      2.资产评估。

      3.签订转让协议。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5.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

      6、工商登记注册。

      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 107人看过2024-01-23

      公司解散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其余股东为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原告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6人看过2024-01-23

    公司破产股东钱退不退,需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企业破产债务人欠股东的钱,属于普通职权,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103人看过2024-01-23

    公司裁员的流程如下: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制定裁减人员方案;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裁减人员

  • 104人看过2024-01-23
    股东出资不实认定如下:
    1、股东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非货币性财产未转让给公司的,视为虚假出资;
    2、以公司往来款为股东增资,构成虚假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以公司经营中的往来款为股东个人出资的,法院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3、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视为出资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性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107人看过2024-01-23

      公司注销不给员工经济补偿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07人看过2024-01-23

    一般公司重组会裁员不可以随意裁员,企业只能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情况下才可以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111人看过2024-01-23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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