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书面申请、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合伙企业注销之前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两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二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赁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赁期间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1款)。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各中原因简单分析如下:
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没有限制;
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