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试用期内,员工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也为员工支付了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头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在单位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当然也包括试用期,而不是等到试用期过了再签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
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两者对比,发现后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定义,其中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流程
设立公司流程是: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核准;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文件;
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详细过程如下:
1、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核准。
申请名称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1、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募集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独立董事能是股东,但是只能是小股东,不能是对公司经营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大股东。因为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职务行为不能受公司以及管理层的控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工作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配偶、兄弟姐妹等;
2.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近一年内列举前三项的人员;
4.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