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场主要有两个优点:
第一,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者获取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在公司以技术作为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
第二,如果公司想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进入模式。公司可以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把每个国别市场视作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拥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对于追求全球战略的公司管理者来说更具吸引力。
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
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所需资料清单:
1、公告45天以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前期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章程、新股东会决议、旧章程
5、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报纸原件以及复印件
7、减资前银行对账单
8、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要求,其中分两种情况进行区分,一种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子公司,一种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分公司,此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其实还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分公司的名称要有从属公司的公司名,并且注明分公司所在地地名和分公司所属的行业,以分公司、分店等后缀作为名称的结尾。
子公司的名称应该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用所归属企业名称中的部分名称,并且如果子公司再往下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可以使用所从属企业的公司名称。
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公司并不是都能被称为总公司,也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其中规定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企业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子。
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子公司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法》中有特别规定作出如下: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为自然人的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3)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