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09人看过2024-01-30

    一般来说股东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相对应的权利,特别体现在参与管理权方面。从股东出资关系的联系来说,参与管理权的享有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与出资义务的履行联系相对较远,故而对于具有股东资格而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享有的参与管理权原则上不应限制。收益权以股东获取股权收益为中心,具有请求一定给付的内容。公司红利来自股东出资,股东出资义务和股东的收益权具有直接关系,故此在对未出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当将与出资义务的履行关系密切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股权作为身份权,并不应股东未出资而不存在,只是说其股东权利主要是收益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对未出资的股东责令补足出资,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说,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并未因出资而丧失其股权。

  • 101人看过2024-01-30
    实际控制人可以有一个或者多个。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但实际控制人并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
  • 106人看过2024-01-30
    投资人的风险有,投资的资产未能带来收益的风险;与其他投资人或者投资对象产生纠纷的风险;投资的资产未能收回,甚至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以及投资行为无效的风险等。
  • 102人看过2024-01-30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100人看过2024-01-30
    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106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分立形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存续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公司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 103人看过2024-01-30

    股份公司注销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书。法人代表单方无权注销。股份公司的股东如退出,应有相应的退出机制回购其股份或者分红。股东退出需协商或者股东单方面要求,股东应得到相应财产。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人或代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105人看过2024-01-30

    任何股权均可以0元转让,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

    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

    (1)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

    (2)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

    (3)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

    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1元转让方式,而不是0元转让。

  • 106人看过2024-01-30

    股权是可以质押的,股东股权质押合同的履行地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102人看过2024-01-30

    临时股东会如果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