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陆工商局网站。
2.下拉菜单选取“办事指南”-“网上登记”-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系统;(没有用户名和密码先注册)。
3.点击“名称自主申报”。
4.输入公司名称及行业,点击下一步。
5.录入“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地址(详细地址)”“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
6.录入股东身份信息。
7.录入代理办手续人员身份信息。
8.状态显示申报成功,即完成注册,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自主申报告知书》。
不需要,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上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或者打12333咨询。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的主要内容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
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2、携带身份证原件、照片、房屋租赁手续到当地工商局申请名称,多备几个名称,进行名称核准。
3、申请人填写个体户设立登记申请表,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经批准且领取后,可委托有资质的刻章公司帮忙刻章。
5、公章、财务章刻好之后向质量监督局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6、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国税和地税)。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公司在诉讼期间是可以更换法人的,这里的法人不是公司法人,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这个主体,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有时也简称法人。
诉讼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法人代表,因此法人代表可以变更,但变更后要及时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调查被收购公司的信誉状况、财务状况;
2、协商收购事宜;
3、订立收购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6、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被收购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
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
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
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