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清算操作流程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注册公司法人的责任有什么规定
1、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法律规定:
(1)民事责任: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等。
(2)行政责任: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3)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时候采取双罚制。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签订质押合同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于上述股权价值减少的情形,应该明确股权价值如何计算,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才能准确地判断出质后与出质前相比,股权价值在是否减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义务有:
1、缴纳出资的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认缴出资额即所谓的公司各股东承诺要对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即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额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根据新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任意认缴注册资本并且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然而即便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还是得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一、投资主体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指有一个投资主体并且是个人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
合资企业: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
二、年度审计报告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每年都要出审计报告,而合资企业不用出审计报告。
三、帐务处理不同:
1.资产负责表中表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资本金不同: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资本金明细有一个,是一个姓名
在合资企业中资本金明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集体、个人(一个或一个以上人)姓名
2.资产负责表中表示资产的会计科目—-投资--明细不同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明细有一个,是个人姓名
在合资企业中投资明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国家、集体、个人(一个或一个以上人)姓名
3.利润分配形式不同,计算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额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额按正常计算
合资企业中投资者分得到的利润额是按出资比例计算,即按投资者的出资额在总投资额中所占份额进行分配.
四、利润分配形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者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合资企业投资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成果,共担风险.
五、经营方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投资独立经营;
合资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合作经营.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