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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30
    合同诉讼的一审程序具体包含的内容通常有:
    1、起诉,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
    2、受理,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七日内予以决定;
    3、审理,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109人看过2024-01-30

    一、财产赠与可以收回吗

    1、财产赠与在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时可以收回。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150人看过2024-01-30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利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需要首先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帐簿的行为有不正当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

    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主要需要以下证据:

    1、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据。提供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

    2、股东应当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703人看过2024-01-30
    合伙投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红:1、一般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分配;2、合伙协议无约定的,则由合伙人协商;3、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配;4、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则平均分取红利。
  • 107人看过2024-01-30

    企业主要交的税费:

    1、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应纳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3、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征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105人看过2024-01-30
    一、公司发给员工的股权的规定如下:

    1、公司主要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公司可以收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08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并购的法律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1、税务方面的风险;
    2、注册资本问题;
    3、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是否约定明确;
    4、并购前后规制制度方面的风险;
    5、其他方面的问题。
  • 108人看过2024-01-30

    企业并购存在的法律风险

    1、合同管理风险

    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企业以信誉或资产为他人设定了担保而没有档案资料反映,甚至连目标公司自己都忘得一干二净,只有到了目标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才会暴露出来。凡此种种,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并购合同时不将这部分风险考虑在内的话,在风险可能变为现实后将毫无疑问地降低目标公司的价值。

    2、诉讼仲裁风险

    很多情况下,诉讼的结果事先难卜或者说无法准确地预料,如果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从而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诉讼对象在判决的执行前进行破产清算,甚至会使目标公司作为资产的债权减小到不可思议的程度。

    3、客户关系风险

    兼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利用目标公司原有客户,节省新建企业开发市场的投资,尤其是一些对市场依赖比较大的产业,或者是买方对目标公司的客户这一资源比较关心的情况,目标公司原客户的范围及其继续保留的可能性,则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预期盈利。从另一角度讲,缺乏融洽的客户关系,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目标公司交割后的运营。

    4、人力资源风险

    劳动力是生产力要素之一,只是在不同的行为作用大小有所不同。目标公司人力资源情况也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诸如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

    5、交易保密风险

    正因为并购交易的双方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所以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作为减小风险的一个主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该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或者交易失败后买方(尤其是在同一行业内)掌握了几乎所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诸如配方流程、营销网络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标公司以及卖方产生致命的威胁。

    6、资产价值风险

    公司并购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交易的核心。但是所有权问题看似简单,实现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公司资产财实是否相符、库存可变现程度有多大、资产评估是否准确可靠、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交割前的资产的处置(分红、配股)等都可能会使买方得到的资产与合同约定的价值相去甚远。

    7、法律变动的动态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包括并购法律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将逐步出台,相对于已经存在原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于公司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修订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而企业的一项并购行为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并购行为并不能短时间内完成。因此,企业并购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也是应当考虑的风险之一。

    8、商业信誉风险

    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很难通过帐面价值来体现。然而目标公司在市场中及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有无存在信誉危机的风险,则是反映目标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信誉不易,改变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就更难。兼并一个信誉不佳的公司,往往会使并购方多出不少负担。

    9、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继受股东因发起人股东未出资要承担连带责任。

    10、知识产权疏忽侵权风险

    企业收购方通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之间成为侵权方,这种情形应避免。为此,除查清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的情形外,并购后应继续做好与产品开发相关的专利检索,避免诉讼风险。

  • 108人看过2024-01-30

    一、公司如何开除股东

    不可以。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不能“开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一些不负责人的股东进行一些约束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签署的,如果之前没有对此做出约定,日后可以通过修改来增加。如果像您所说的那样,其他股东都想让他退出的话,办法很多。但股东会不能通过决议来开除一个股东。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163人看过2024-01-30
    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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