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偿债。对于经营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
2.债权转股权。对于负债过度,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度,但经营正常,尚有企业资产相对应,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性债务可视作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
3.托管或授权经营。托管经营是对于那些经营亏损,陷于困境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商有选择地委托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去管理。
一、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具体是
1、股权转让生效要件:
(1)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股权转让生效要件是
1、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已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形,而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部份法院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生效要件,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这是混浠了债权行为物权变动行为,违背了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
2、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我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一般而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其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收益方面,股票以差价获得收益,而股权以时间和企业的高速成长获得利益。
第二,介入时间方面,股票是企业比较成熟期才拥有的,而股权是企业快速成长期而拥有的。
第三,关于介入的地点问题。股票市场一般A股我们称为人民币股票,股权是通过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中心来行使的。
第四,介入成本的问问题。股票是证交所交易价格,成本较高,而股权是每股股份接近净资产的价格,成本较低。
第五,收益方面,股票受价格波动影响较低,股权是受企业净资产增长的影响较高。
第六,持有时间方面,股票是短期投资,而股权是中长期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在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的资本有2个要求,分别是:
1、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要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一般需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通过之后,会颁发外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营业执照。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应认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有故意侵权行为。而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中已穷尽所有途径和措施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债权人,面对不利局面,不应轻易放弃债权追讨,对自己的债权应用尽合理措施,争取债权回收的最大化。
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