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111人看过2024-01-30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其债务的承担通常是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协议约定,转让前产生的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担。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 106人看过2024-01-30
    未工商登记股东不能以借款为由撤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登记的,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但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能以借款为由撤资。
  • 106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倒闭辞退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支付半个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106人看过2024-01-30

    偿还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 109人看过2024-01-30
    评估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应在三十日之内备案。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机构是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服务机构。
  • 105人看过2024-01-30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采取综合标准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需考量的因素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同时还应探究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北京高院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笼统规定,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股东资格认定作出了一些规定。例如,202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规定,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公司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肯定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第二,在有隐名出资协议的前提下,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产生对投资收益的争议时,明确以实际出资为股东资格判断标准;第三,明确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

  • 766人看过2024-01-30
    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申报并交纳税款,一年缴四次。第二年的六月份之前再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上年度内已经交纳的所得税多退少补。
  • 110人看过2024-01-30

    公司减资财产清单包括:

    (1)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3)其它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 106人看过2024-01-30
    瑕疵出资股东可转让其股权,但该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有效,其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发生效力。因此,瑕疵股权转让是否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不能以瑕疵出资主张抗辩。
  • 105人看过2024-01-30

    专利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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