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公司章程修改后,也应在工商部门登记。因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应保证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具体包括:
(1)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
(2)修改章程需经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确保股东在相应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的签字真实。
公司章程变更需要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进行,主要有以下流程:
1、公司章程变更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并提出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公司章程变更需要公司全部股东参与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表决,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表决权才可以进行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变更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需要报备政府机关批准;
4、公司章程变更涉及需要登记事项时,需要报备登记机关核准;
5、公司章程变更涉及需要公告事项时,需要依法进行公告。
形成高估工程造价的主要原因有承包商抬高标底价格;设计变更不合理;利用不合理的隐蔽工程签证或其它工程签证;低价购进建筑工程材料,高价结算或以次充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信用证支付对买方的优势:
根据买卖合同,买方开出信用证,相当于进一步向卖方确认了采购意愿和诚意,
明确了采购货物的数量,品质,规格,单价,装运方式,单据,交单以及装运时限等要求。
让卖方更明确了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