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高估工程造价的主要原因有承包商抬高标底价格;设计变更不合理;利用不合理的隐蔽工程签证或其它工程签证;低价购进建筑工程材料,高价结算或以次充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等。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