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美容诊所、门诊部的设置,主要负责人医生要求大致为: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
b.相关专业执业满五年以上;
c.近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
医疗美容机构科室负责人医生要求大致为:
a.相关专业主治以上职称;
b.有近两年医师定考合格证明;
c.具有国家认可的主诊资格备案(根据每省要求操作);
d.近6个月执业医师体检合格证明。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一)办理流程:选址→核名→申请→受理→审查→现场评审→审批→发证
(二)许可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
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三)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人员: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
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40平方米
4、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要开医疗机构,需要办理以下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除此之外还要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人员配置:
(一)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美容纠纷产生后,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它是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因为不同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
1、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美容服务是一种民法典律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在美容服务当中,如果美容机构的行为不是通过约定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是返还医疗费用。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是指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时,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的。首先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包括三种:
财产损害:由于美容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
精神损害:是指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其次是要有过错,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有故意性质。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若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的。
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