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分为过错性解除和非过错性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共规定了6项员工过错,员工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点分析一下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是很多企业在辞退试用期员工用到的理由,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想要用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用人单位有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且经公示员工签字确认;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就是需要有有效的评估考核;解除通知书应当写明解除事由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列明具体不符合的条件,且让员工签字确认。
如果员工没有错过,只是身体或者能力有限用人单位应当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0条的第一、二款规定,员工因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者是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自身并无过错只是能力有限时,用人单位是需要给其一次机会的,不能一不能胜任工作就将其辞退,如果员工经过换岗或者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将其解除,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建议用人单位根据第40条第3款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度,实在是不好把握。
以上员工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和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除了第40条第一款规定,其他规定也适用非试用期员工。
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首先应向员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让员工签字确定;其次,需要经过工会程序,听取工会意见;最后,针对于没有过错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1、房屋和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
6、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7、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公司的在试用期间不给员工买五险一金的行为违法,因为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公司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不交、过后补交社保都是违法的。
即使说是员工要求不必购买的,工作单位也不能免责。因为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若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没有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