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分为过错性解除和非过错性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共规定了6项员工过错,员工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点分析一下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是很多企业在辞退试用期员工用到的理由,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想要用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用人单位有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且经公示员工签字确认;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就是需要有有效的评估考核;解除通知书应当写明解除事由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列明具体不符合的条件,且让员工签字确认。
如果员工没有错过,只是身体或者能力有限用人单位应当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0条的第一、二款规定,员工因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者是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自身并无过错只是能力有限时,用人单位是需要给其一次机会的,不能一不能胜任工作就将其辞退,如果员工经过换岗或者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将其解除,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建议用人单位根据第40条第3款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度,实在是不好把握。
以上员工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和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除了第40条第一款规定,其他规定也适用非试用期员工。
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首先应向员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让员工签字确定;其次,需要经过工会程序,听取工会意见;最后,针对于没有过错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