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按历史成本计价
历史成本亦称原始购置成本或原始价值,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的计价、确定计提折旧的依据等均采用这种计价方法。其主要优点是它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也就是说,按这种计价方法确定的价值,均是实际发生并有支付凭据的支出。正是由于这种计价方法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它成为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在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均采用历史成本。
(二)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重置完全价值也称为现时重置成本,它是指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按现时重置成本计价,虽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其他问题,会计实务操作也比较复杂,因此,这种方法仅在确定清查财产中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时使用,或在对报表进行补充、附注说明时采用。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也采用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按净值计价
固定资产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种计价方法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等。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者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当前会计上不应确认但是税法要求确认的税款,这笔钱当期交了,但是不应该计入当期费用,应予递延在以后再计入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当前会计上应确认但是税法暂不要求确认的税款,这笔钱当期未交,但仍应该计入当期费用,以后再实际缴出去。
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
法人代表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
1、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害,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向法人代表追偿;
2、法人代表在利用执行公司经营活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其它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话,并且仅做电商的,可以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也就是可以使用网店地址作为注册地址进行营业执照办理。
办理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②签署《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③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如果是之前就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现在只是想开一个网店用于电子商务经营,那么就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只需要再入驻电商平台后,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即可。
收入类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
收入类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与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结构相同。
需方因供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违约金,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准开具发票,供方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借经济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即可税前全额扣除。
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并非都不需要取得发票,在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列支。
理流程如何下:
1、申请ICP许可证的企业先登录官网进行网上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说明类别;
2、网上申请ICP许可证通过后企业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并报送相关材料;
3、申请ICP许可证的企业提交材料后等待审核结果,通信管理局(工信部)5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核;
4、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审核完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5、通信管理局(工信部)下发完受理通知书后将受理材料分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6、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受理后40-6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经营决定。如果没有通过,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一般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其他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