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增值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销售预包装食品需要办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要准备委托书(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任意一种都可以);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重点画厨房(操作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属于餐饮环节的,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健康证明(体检单位:十字会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上2家任选1家);属于流通环节的,不需要健康证明;
6.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
(一)按历史成本计价
历史成本亦称原始购置成本或原始价值,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企业新购建固定资产的计价、确定计提折旧的依据等均采用这种计价方法。其主要优点是它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也就是说,按这种计价方法确定的价值,均是实际发生并有支付凭据的支出。正是由于这种计价方法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它成为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在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均采用历史成本。
(二)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重置完全价值也称为现时重置成本,它是指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按现时重置成本计价,虽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其他问题,会计实务操作也比较复杂,因此,这种方法仅在确定清查财产中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时使用,或在对报表进行补充、附注说明时采用。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也采用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按净值计价
固定资产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种计价方法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等。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增值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