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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没有提前通知的,额外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一)一般劳动者的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孕期员工的补偿

    1、当地的政策对“三期”妇女有特殊保护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无规定且孕期员工不同意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应当与孕期员工协商解决,支付的费用上限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生活费和生育费用等当地一般也会有标准)。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到了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

    2.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解散公司的。

    3.因为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公司分立成了多个公司而需要解散的。

    4.公司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或者被撤销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企业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借款”科目,按短期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企业以其存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借款”科目,按该项存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借款”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100人看过2024-01-01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无效理由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7、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8、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9、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

  • 100人看过2024-01-01
    延长偿还期限不属于债务重组。按照法律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它强调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让步,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
  • 100人看过2024-01-01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重整申请书;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逃、催收的依据);

    4、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材料:

    1、书面重整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企业职工情况;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重整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重整的决议。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二、破产债权分类
    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包括: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均届清偿期。

    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将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销。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销。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 10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民事债务,如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侵害公司行行为的,公司破产后,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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