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1、关于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2、约定还款期限的,支付利息纠纷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支付利息纠纷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欺诈、胁迫等手段的借贷纠纷的处理。
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5、约定利息过高纠纷的处理。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
6、未约定逾期利息纠纷的处理。
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法律规定,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1、注意保存好债权凭据。
对于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来说,最重要的自然是借条和借据的原件,如果有银行转账的记录,也要保存好,这个同样是今后催讨债务的重要证据。对于某些没有写借条的借款,一定要想办法让债务人补写借条,或者是还款计划等,必须要让债务人认可这笔债务的存在,否则,催讨欠款就无从谈起了。
2、注意随时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财产信息。
通常情况,我们都会确信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时才会同意借钱,但是借出去以后就不再关注了,只会在超过归还期限依旧不还才会再次重视。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借钱的时候财务状况还可以勉强维持,但是一段时间过后,财务状况就日趋恶化了。
3、及时采取措施,时间很重要。
在钱刚刚借出去的时候,债务人通常还不会改变态度,拒绝还钱。但随着借钱时间的增长,拖欠时间越久,出现债务人不愿意还钱的几率就越高。一旦债务人明确拒绝还钱,这个人一定会同时展开赖债的行动,转移或者处置有价值的财产,给债务人追回欠款带来巨大的困难。
合同无效拖欠退款不会被行政处罚的,拖欠退款属于民事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间借贷采用的形式:
1、企业集资贷款。企业集资贷款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款或通过股份筹集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一些企业也向员工收取所谓的工作保证金;
2、低利率互助贷款。这种形式是民间常见的帮助贫困和帮助贫困,主要是城乡居民和个体私营企业主使用自己的闲置资金进行的免费或有偿的相互借贷;
3、非标准的中介贷款。这些中介公司的公开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借助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非正规中介机构进行私人贷款;
4、发放高息贷款。这种贷款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和民营中小企业。基于关系和信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