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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人看过2024-01-02

    1、现货交易

    所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所以,现货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2、远期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3、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类似的地方,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一般在场内市场进行。另外,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4、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它结合r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巾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朱来某一时问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债券网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町以将持有的债券作质押或卖出而融进资金;反过米,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

    5、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这一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第一,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第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调剂解决,发生头寸困难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头寸借款或再贴现,但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城市信用社依法享有贷款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强令发放贷款、阻挠收回贷款、摊派和平调资金。城市信用社一律实行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贷款的受理、评估和审批制度,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制度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城市信用社要按规定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报告及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和会计资料。城市信用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在人民银行开户有困难的,也可以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其开户银行应将城市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及时足额划缴人民银行。

    第六,城市信用社可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异地城市信用社之间可以签订协议,解决相互通汇问题,各商业银行在开户、结算、现金供应方面应提供方便。

    第七,城市信用社要按国家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并及时核销呆账、坏账。

  • 100人看过2024-01-02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2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

    3、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 100人看过2024-01-02
    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的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债务已届清偿期限;债务人未进行清偿;并且未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而造成的。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100人看过2024-01-02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100人看过2024-01-02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对债权人违约金的支付、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金的支付等,一并移转于债务受让人。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宣告不仅对破产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到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一)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二)行使撤销权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受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三)因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对相对人发生的效力

    (四)因诉讼中止而使对方当事人权利延迟行使

    一些国家破产立法规定,破产宣告后,原以破产人为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因破产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利而中止,等待由接管破产财产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来承受诉讼。故此,因破产宣告使诉讼中止,将导致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延迟行使。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担保财产即使灭失、毁损,但代替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仍存在,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代替物上。这就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

    (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即债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与保证人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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