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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人看过2024-01-06
1、对于抵押物的范围不宜限定的过窄,凡有登记制度的动产以及适宜采用登记加明认方式公示抵押权存在的动产,皆可允许作为抵押物。对于此类动产之抵押,宜采登记要件主义,非经登记或附加打刻标记、粘贴标签,抵押权不能成立。此类动产抵押权之设立,如采行公示要件主义,在审查方面,登记机关自应采用实质审查制。
2、具体有:
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
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
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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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人看过2024-01-06
1、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
2、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
3、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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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人看过2024-01-06
拍卖中有如下环节及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而这些问题也应当在我们设计“协议拍卖”法律条款时被重点关注:
1.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关于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关于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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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06
一)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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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06
1、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见,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对于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仍可以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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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人看过2024-01-06
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约定抵押。这效力表现为一种溯及力,也就是说发包人将该建设工程向其他债权人进行抵押时,无须征得抵押权人(承包人)的同意。但一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此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发包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抵押权。
2、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转让。这效力同样表现为一种溯及力,即发包人(开发商)可将在建工程进行出售、转让,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它不同于一般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是,法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条件一旦成就,其效力及于所出售、转让的房屋。
3、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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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06
(一)作为抵押的财产可以是: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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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06
1、抵押当事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申请抵押登记,为方便抵押当事人有更充足的时间,有关规定将时间延长了15天,抵押当事人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抵押登记均可;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般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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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人看过2024-01-06
1、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包括财团抵押。
2、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3、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仍可以在正常的经营中处分其财产,而正因为如此可能会损及抵押权人的利益。为防止抵押权人的利益受损,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实现首先须将抵押物固定化,固定化的过程也是清算的过程,因为抵押权人将派员接管抵押的公司,在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派人接管。在浮动抵押的客体固定化之前,公司的具体财产不受浮动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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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人看过2024-01-06
第一、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因浮动抵押权的实质仍为动产抵押,因此在公示方式方面仍然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应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浮动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达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考虑到浮动抵押权至实行之前其标的物一直处于浮动状态,无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且浮动抵押权的实行通常将导致设定抵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入清算程序,因此,为方便浮动抵押权的实行和保障债权人之利益,该条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机关。
第二、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该条规定浮动抵押登记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浮动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在相对意义上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在绝对意义上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力存在例外。应当看到,即便浮动抵押权登记完毕,在对抗效力上也存在例外,规定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