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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07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法律后果,不是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而是承认其有效,但同时赋予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物享有追及权,以达到对抵押权人的债权保护。
2、《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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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人看过2024-01-07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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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人看过2024-01-07
1、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又是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过的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抵押人不再负责,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3、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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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人看过2024-01-07
1、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债务人往往处于经济困难、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
3、当抵押的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债权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的部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约定。
4、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这时债务人的不利地位已经解除,能够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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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人看过2024-01-07
物品抵押了还能不能再行处置,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下:
1、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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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07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另一方面,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在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多大,应当有一个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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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人看过2024-01-07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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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07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的期间不明确。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这里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连续交易的终止。如果最高额抵押是对连续交易提供担保,则连续交易的结束日期就是债权额的确定时间;二是最高额抵押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此外,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实际上隔断了抵押财产与担保债权的关系,也脱离了最高额抵押人和最高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影响和控制,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最高额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稳定担保关系的角度,都应当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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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07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如下:
1.金钱债权。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
2.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非金钱债权,例如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实物债权,以及以提供劳务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在其不能实现时,也常常发生财产上的损害,从而由非金钱债权转化为金钱债权,为了确保该种债权的实现,自然可设定担保物权。
3.将来债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通常在其设定时,被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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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07
抵押对抵押人又有哪些影响,即抵押担保对抵押人的效力有哪些,如下:
1、抵押人的权利:
(1) 保留抵押物的占有权;
(2)在抵押物价值内设定复合抵押权;
(3)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2、抵押人的义务:
(1)保持抵押物完好的义务;
(2)处分已登记的抵押物的,有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或其他相关人的义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