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在业主的角度来说应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安全和用尽可能合理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
2、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力求与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时, 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坚持原则,并耐心地进行政策与法规的宣传,采取沟通、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
3、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文件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工程师要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投标竞争取得监理业务;二是由业主直接委托取得监理业务。通过投标取得监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比较普遍的形式。
但是工程监理企业在承揽监理业务时要注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1、扩大建设监理业务范围。目前,建设监理工作主要限于施工阶段管理,要想充分的发挥监理的职能,应使监理工作逐步涉及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等阶段,进行多方位、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2、监理企业多样化发展。在全面扩大监理业务范围的条件下,为满足业主多方面需求和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监理企业应主动寻求与设计单位或其他企业合作,形成合伙制监理企业或通过合并结成股份制监理企业,拥有多方面监理能力,逐步开展全过程综合监理,全面提高国内监理行业水平。
3 逐步提升监理从业人员层次。
4 完善监督体制监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监理市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制,防止恶性竞争,给予监理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杜绝地方保护,落实公平、公正原则。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简称“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一)投资控制是指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熟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价、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制定防范性对策等。
(二)质量控制是指在质量控制过程中,要做到“四不准”。
(三)进度控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各年、季、月进度计划。
2.审核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4.审定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
5.检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并督促承包商采取一定措施保证进度。
(四)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
(五)信息管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是实现项目目标的重要手段。
(六)安全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
(七)组织协调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之间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存在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简称“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一)投资控制是指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熟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价、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制定防范性对策等。
(二)质量控制是指在质量控制过程中,要做到“四不准”。
(三)进度控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各年、季、月进度计划。
2.审核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4.审定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
5.检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并督促承包商采取一定措施保证进度。
(四)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
(五)信息管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是实现项目目标的重要手段。
(六)安全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
(七)组织协调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之间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存在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
首先,民法典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
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上的工程承包运作分为两大过程:一是对业主的招标作出反应,也就是投标,这是获得合同的过程;二是中标及签订合同后在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的施工过程,这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但对于业主而言,这两个过程却可能不是同一个管理服务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的服务,监理企业应当主动介入施工招标过程。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经验,也需要依据合同进行工程监理,而监理工程师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合同争议,只有他们才能真正协助业主签订一份好的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业主应给予费用补偿。当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时,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决定索赔是否成立,并且决定索赔额是多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常常对本应索赔的事件要求作一般签证处理,这时有相当一些监理工程师只是签字“情况属实”,没有依据合同判断是否属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或风险,也没有对业主应当给予多少补偿给出明确意见。这种情况的发生,正是业主不满意监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监理必须提高合同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监理操作的地方。
因此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有效提升合同管理能力。
首先,民法典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