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并且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一)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四)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保证人减免保证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债务部分消灭。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可以先积极提示对方尽快还款,还可以写催款函催款。催款函作为一份专业的催交款项的法律文书,需包含欠款方名称、欠款性质(如进度款、质保金等)、需支付时间、欠款金额、是否已开具发票、催款公司与被催款方沟通情况、催款方的银行账号、最后付款期限表明付款态度等,同时附上双方之间合同、对账明细,便于对方核实并作出付款回应。
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可以先积极提示对方尽快还款,还可以写催款函催款。公司催款函作为一份专业的催交款项的法律文书,需包含欠款方名称、欠款性质(如进度款、质保金等)、需支付时间、欠款金额、是否已开具发票、催款公司与被催款方沟通情况、催款方的银行账号、最后付款期限表明付款态度等,同时附上双方之间合同、对账明细,便于对方核实并作出付款回应。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再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民法典》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是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不用承担责任,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由保证人负举证责任,即保证人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债权人否认的,则不予支持,切要防止债务人与保证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